貴州省保安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6-02-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于社團組織的相關規定,貴州省保安協會經貴州省民政廳批準登記成立,并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地址設于貴陽市。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貴州省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護衛隊、保安(守護押運)服務企業、保安??圃盒?、保安培訓機構、保安技術科研單位、保安器材研制生產單位、安全咨詢服務公司以及支持保安服務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保護安全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憲法及法律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推動行業自身建設,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主管單位是貴州省公安廳,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和會員,均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調查研究,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進保安服務業改革發展,探討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保安服務業的有效途徑和對策;
(二) 協助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范標準,開展行業認證工作,指導保安服務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三) 對全省保安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對保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四) 執行保安服裝產品技術標準,組織本省保安服裝產品生產供應,規范著裝行為;
(五) 組織協調保安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組織開展保安技術、產品展覽展銷活動;
(六) 組織參與國內有關單位、團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同香港、澳門和臺灣保安組織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同國外保安組織的交流、合作與培訓,進行友好往來;
(七) 組織開展保安理論與技術研討、經驗交流、信息咨詢服務等活動;
(八) 指導協調各地保安服務行業工作;
(九) 維護會員和保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 編印會刊,建設和管理本會網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
第三章 會員、理事和常務理事
第九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 從事保安相關業務并具備合法資質的單位;
(三) 支持本協會工作并為保安服務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按照行業管理,提交入會申請并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會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報會長、副會長備案;
(三) 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和服務;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不得從事保安和保安培訓、保安管理等相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會員有違法或者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理事除具備本協會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所在單位或個人必須先獲得本會會員資格;
(二) 在貴州省境內具備合法資質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 所在地保安行業組織或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八條 理事當選程序:
(一)本著自愿的原則,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理事登記表;也可由地市級公安機關推薦申請;
(二) 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 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九條 理事除履行本會會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下列職責: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二) 積極向理事會提供建設性意見;
(三) 積極向理事會反映業內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推薦優秀的專業人才;
(四) 協調和組織所在單位或所負責監管、指導的單位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除具備本協會會員、理事應當具備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必須先獲得本會理事資格;
(二) 在省內保安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的合法資質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 為本會工作和保安服務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四) 省級保安行業組織或地市級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當選程序:
(一) 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名推薦,報本會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二) 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 頒發常務理事證書。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除履行本會理事應當履行的職責外,還履行下列職責:
(一) 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監督本會各部門的工作;
(二) 協助本會貫徹落實各項工作計劃、決定、決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務理事會反映業內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推薦優秀的專業人才;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本會反饋,提出整改意見;
(三) 協助本會發展會員入會,督促本地區會員按時交納會費,協調、組織本地區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協助做好本會與地市級保安行業組織或地市級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溝通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或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本會活動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參加。連續兩年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參加本會活動且不履行職責的,視其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資格,本會收回其理事或常務理事證。
改選變更理事或常務理事,由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先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會議和外事活動,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確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捐贈;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應當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第四十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嚴格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專職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